宅配袋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龍第一宅配袋(全省隔日配送)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宅配袋配送訂定合約,條款如下:
第1條、收貨地點乙方應至甲方簽約地址收取待配送貨件。交寄1件以上免費到府收件。
第2條、託運時效甲方應於當天16:00之前來電通知收貨於隔日起算1個工作天內,不含例假日,完成配送工作(不含偏遠路段)。
偏遠路段時效貨件收取隔日起算2~4個工作天內完成配送工作。
第3條、離島區域、郵政信箱、未配送區域,無法配送請留意,甲方請勿將
以上條件之包裹或文件交予乙方。
第4條、宅配袋帶交寄材積限制以能放入袋內完全封口並限重量0.5公斤/ 1公斤 / 2公斤 (請勿超過限重)。
第5條、訂購宅配袋付款方式為貨到現金支付。
第6條、查件請以電話(04-23134622)或mail方式以便紀錄及回覆查件,查件期限為交寄後1個月為上限。
第7條、放進宅配袋內之物品,請加以妥善包裝,以防破損;非乙方故意之損壞不予以賠償。
第8條、貨件運送應載注意事項
1.甲方應按每日提供配送資訊予乙方,乙方依約定收貨地址收取貨件。
2.甲方應按商品之性質做妥適之包裝,違者,乙方得拒收或不負賠償責任。
3.對於有問題的包裹或文件及電話、地址不明者,乙方得有權力拒絕收貨配送。
第9條、甲乙雙方同意以下列規定之人為所認可之受貨人:
1.交付地點為住宅時,以管理人、同居者,或以通常觀念認知類此之人。
2.交付地點為前款以外之情況時,以管理人、受僱者、共事者,或以通常觀念認知類此之人。
第10條、配送的貨物不得為貴金屬、珠寶、現金、支票、有價證券…等,因貨件遺失、毀損所產生之損失,賠償額度以一件宅配袋的運費乘於10倍計算為上限。易碎品請強化包裝保護,不負賠償責任。
第11條、本合約所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或習慣處理之。
第12條、乙方將包裹交付收件人後,乙方之責任已經完成。
第13條、合約解除:本合約得依下列方式解除或終止:
1.任一方得於三十日前,事先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2.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隨時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不受三十日預告期之限制:
(1)違反本合約約定者。
(2)結束營業或將全部、主要部份或大部份營業資財之所有權或營業權讓與他人。
第14條、本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15條、本合約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第16條、如因本約涉及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