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需經利用外科手術來矯正及固定。 4、附加療法: 除上述三種療法,另外有一些附加療法,對於上述的三種不同輕重程度的脊 椎側彎患者都可以加以實施治療,包括物理治療、脊椎治療、瑜珈運動等,到目 現代鐘樓怪人-淺談脊椎側彎 6 前都無法證明上述的實質療效,但卻能加強核心肌力及緩解症狀等等(註三十)。 醫師和復建師通常會利用物理治療、關節炎護膝整脊治療、和電療等方法。另外,具有 外國脊骨神經科訓練的醫師在檢查身體之後,作脊骨神經手法治療(註三十一), 包括:軟體組織治療、關節運動、機械設備輔助下的脊椎矯正及手法矯正等,並 依照患者彎曲的情況加以設計運動,配合每天練習呼吸運動、吊單槓、各種側身 傾斜、拉筋等運動,最主要是增加柔軟度、肌力及減緩彎曲的速度。而另有學者 也提出運用呼吸運動,加上牽引、翻滾、爬行、肌肉強化等運動,使脊椎牽引伸 直、將側凸的脊椎轉回來、使凹側肌肉收縮、並使肌肉正常且均衡的發展(註三 十二)。 甚至有學者(註三十三)歸納八位學者的研究指出,認為國內的醫師及學者 所設計的運動療法,多數以強化肌肉和伸展性的運動為主,卻缺乏身體自我覺知 體察之方式,
十二 成人鋁合金特製輪椅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 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診 斷書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 十三 鋁合金高背特製輪椅(活動扶 手,踏板)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1.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證明者, 醫療護腕推薦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 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評估 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椅輔 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七類-神 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 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中 度以上肢障者免附診斷書)。 (2)具效期內之平衡機能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及疼痛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中 度以上平衡機能障礙者免附診 斷書)。 (3)具效期內之失智症障礙證明 者,並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 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評估開立診斷書敘明具高背輪 椅輔具需求者(如新制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 能 10 失智症者;中度以上失智 症者免附診斷書)。 (4)植物人(檢附地區級以上醫院 開立之診斷書,或具新制第七 類-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 神、心智功能 09 植物人之障礙 證明者)。
七九 膠頭 只 消耗品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註記: 一、本表所列之輔具項目,若需特製輪椅,需檢附復健科或骨科或神經科或身障醫療相關科別醫師 開立之診斷書(敘明申請特製輪椅)及特製輪椅評估表(附錄四)等資料報會專案審核。 二、本表所稱「經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或合約單位專業量製」,醫療護腕推薦係因其項目屬特殊醫療輔具, 需依個別需求量製,可親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身障重建中心或合約單位量製,或配合該中心、合約 單位國內巡迴服務時親臨訂製;若義肢申請者無法親臨該中心或合約單位配置,受理機構亦可協 調該中心或合約單位另行派員主動服務量製。 三、附錄一列屬同功能性輔具項目及申請限制: (一)第一項至第六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二)第七項至第九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三)第十項至第二十三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四)第四十一項、四十三項、四十四項、四十五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五)第四十六項至第四十八項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六)第四十九項、第五十三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七)第五十項至第五十二項、第五十四項、第五十五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八)第六十六項、第六十七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九)第七十三項、第七十四項屬同功能性項目,於使用年限內擇一申請。 附錄二 手杖配發評估紀錄表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 回上頁 | 下取代彎腰;抬放重物時不可扭轉腰 部。 2. 不可以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