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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
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若虐待動物致死最高判刑2年
立法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三讀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新定義「虐待」,過去僅限於做出毆打動作始稱之為「虐待」,最新通過之修正案則將「不作為」行為如棄養,納入虐待之範疇。
 
所謂不作為,指包含「棄置不理睬」、「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均涉及虐待,恐牴觸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若以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規定,得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最高得判刑2年及併科新臺幣最高200萬元罰金。
 
立法院表示,為增進動物福利,將「不當使用器物」或是「不作為」,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納入虐待行為範疇,亦刪除得主管機關許可,可使用爆裂物、毒氣、電氣等方式捕捉動物之例外規定,落實「動物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即尊重生命之精髓。
 
相較於臺灣動物保護法之改革,反觀德國早已將動物之基本權利納入憲法之中,可說是嚴謹且富有人性,德國法規定:「棄犬者,包含遷居而將犬隻留至原地者,需繳約台幣90萬之罰款,嚴重虐待犬隻者可判至兩年之徒刑。」可見德國政府對於動物生命相當尊重,動物生命權亦與宗教自由、工作權等憲法基本權利有相同之地位。而此次修法,雖難以全面保障動物之基本權利,然對於國人保護動物之意識已有重大進展,亦提升普遍飼主對於寵物之責任觀念!
 
最後本次修正案更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並將該查核報告定期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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