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08年模範母親表揚評審作業要點
一、為使本市模範母親代表選拔確實達到公平、公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本作業要點。
二、評審標準:
(一)必備條件:
1.凡居住高雄市二年以上者。
2.親身教養子女,其子女現有正當職業且近二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或艱辛撫育子女,使其奮鬥有成。
3.修德守法,實踐倫理道德,且近二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二)評審項目及權重:
1.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者。(占15分)
2.單親、殘障者堅忍刻苦撫育子女,且子女有成者。(占20分)
3.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占15分)
4.孝親睦鄰,熱心公益,家庭生活美滿,為鄰里所推崇者。(占15分)
5.關心社區,愛鄰愛國,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蹟者。(占15分)
6.盡忠職守,犧牲奉獻服務社會國家具有重大貢獻者。(占20分)
7.60分及符合資格。
三、選拔程序:
(一)模範母親各界代表:
1. 各單位模範母親代表2至5人。
2. 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 客觀評審。
3.模範母親代表之產生,應由各單位負責推薦候選人,每一單位以2至5人為限,108年4月13日10時假枝仔冰城提報人選。
(二)各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單親及寄養等相關民代、社團、個人亦應依據本規定推薦模範母親代表。
四、表揚方式:模範母親代表經推薦接受單位表揚者,統一由本會製作匾牌乙塊1500元,團體由各單位支付,個人由本會支付,於108年5月4日1130分假人道國際酒店母親節前乙周予以公開頒獎表揚。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派員分赴各候選人輔訪。
六、經評選為模範母親,如發現不符第二點未達60分必備條件者,得撤銷其代表資格。
七、108年4月23日公布當選人員名單;各民意代表捐贈之獎品由捐贈者頒獎。
八、模範母親表揚餐敘每桌5000元,由各當選人負責認桌邀請家人共桌,工作人員由本會負責,如需併桌可告知承辦人胡先生聯絡電話:0938552186;傳真:385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