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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習深呼吸、咳嗽、圓滾木翻身、側身上下床。 (四)依醫囑決定手術後配戴頸圈(需自

(二)依手術部位檢視鬍鬚與頸部皮膚,如毛髮太長應剃薙。 (三)學習深呼吸、咳嗽、圓滾木翻身、側身上下床。 (四)依醫囑決定手術後配戴頸圈(需自費)。 三、手術後注意事項: (一)需配戴頸圈者,配戴期限由主治醫師決定,手術後一般約戴 3 個月。 (二)採前位手術者,手術後採漸進式飲食,先吃冷流飲食,再換軟質飲食、 醫療護腕推薦接著回復正常飲食。 (三)一般傷口會貼美容膠(自費),不用拆線,保持乾燥即可。 (四)傷口引流管留置期間,注意翻身時避免拉扯引流管。 (五)手術後避免頸部過度伸展或搖頭,改變姿勢時需採取頭頸部維持一直 線, 圓滾木翻身方式轉動軀體。


二、健 保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效 期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證明正本。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驗畢歸還。由受理 單位影印乙份並註 明 與 正 本 相 符 留 存。 二、本會「醫療輔具暨 鑲牙申請作業」系 統有申配義眼紀錄 者,得免附診斷證 明書或身心障礙證 明。 其他醫 療輔具 ( 項 目 如附錄 一) 實物給付 領有榮民 證或義士 證之身障 或身體孱 弱人員 依 器 具 使 用 年 限 一、榮 民 證 或 義士證 正、反面影 本。 二、健保合約醫 療院所診斷 證明書正本 或效期內之 身心障礙證 明正本(除 外項目,請 見備註),醫療護腕推薦並 於診斷證明 書敘明申請 輔具項目。 榮民服務 處、榮譽國 民之家、各 級榮院 一、手杖得由受理申請 單位開具之評估紀 錄表替代診斷書, 評估紀錄表格式如 附錄二。 二、盲杖、四腳手杖、 拐杖、摺疊式助行 器、一般型輪椅、 洗澡、便盆兩用椅 輔具得檢附效期限 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正本申請(詳附錄 一備註)。 三、義肢類需具肢障身 心障礙證明(檢附 正本驗證),應先依 全民健康保險相關 規定申請給付,並 達附錄一之最低使 用年限後,因需要 而重新製作者始得 申請。得依實際需 求申請雙側義肢。


 

 八 摺疊式助行器(附座板、烤漆) 台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證明者,得以身心障礙 證明正本替代診斷書。 九 摺疊式助行器(鋁合金、加高 型) 台 二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證明者,得以身心障礙 證明正本替代診斷書。 十 鋁合金輪椅(超輕型折背式)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醫療護腕推薦植物人(新制 ICF 第 一類 09)、失智症(新制 ICF 第一 類 10)證明者,得以身心障礙證明 正本替代診斷書。 十一 鋁合金輪椅(成人折背式) 台 三年 榮民服務處、榮譽國民 之家、各級榮院 具效期內之肢體障礙(新制 ICF 第 七類 05)、平衡機能障礙(新制 ICF 第二類 03)、植物人(新制 ICF 第 一類 09)、失智症證明者(新制 ICF 第一類 10),得以身心障礙證明正 本替代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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