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屆副理事長 林石青
中華民國紳士協會紳士社會大學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中華民國紳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24條之1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大學定名為「中華民國紳士協會紳士社會大學」(下稱本大學)。
第 三 條 本大學以「誠摯(Sincere)、關懷(caring)、學習(learning)、分享(sharing)、創新(innovation)、實踐(practice)」為校訓。並以本會章程第6條之任務暨研究學術、培養相關社會科學專業人才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主持校務會議,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本大學。
校長之產生,由理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理事會圈選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自1月1日起聘為原則,任期2年,任期屆滿,經理事會同意後,得連任一次。
校長之去職,除任期屆滿或因故辭職外,得經理事會提議通過或校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人數之連署,報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解任之。
校長任期中因故出缺,新校長尚未遴選產生前,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依序代理之,且報本會聘任之。
校長任期屆滿,新任校長尚未遴選產生前,由新會期理事會擇適當人員或就原任 之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中指派一人代理之,至新校長遴選出後自動解任之。
第 五 條 本大學得置副校長1至2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主任秘書1人,協助校長執行校務各項行政工作;由校長自本會優秀會員具教育或行政專長者提名,送理事會同意後任用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則。
第 六 條 本大學設教務、學務、研發、總務等處及秘書室,置教師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及主任各一人;必要 時得設分區學院,置院長一人,承校長之命,分別掌理分區學院之教務、學務及行政總務等事宜。
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 總務長、秘書室主任等之任用,由校長自本會優秀會員具相關業務專長者,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任期2年,任滿得連任。
另視業務需要,得置副教務長、副學務長、副研發長、副總務長各一人,任期及任用同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及總務長,主任委員、組長及工作人員等若干,由校長自本會優秀會員或各分會負責相關業務人員中遴選,經校務會議審查通過後任用之,任期2年,任滿得連任。
第 七 條 本大學得依發展之需要於各地區設置學院,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由校長自本會優秀會員具教育、行政專長者或本會優秀之講師、分會會長,經校務會議初審後,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任期2年得連任一次;若由分會現任會長兼任者,其任期同會長任期,任滿不得連任。
各學院另置副學院院長、 執行秘書、教學、課務、行政等主任各一人,襄助院長處理學院事務,其任用,由院長自本會會員具相關業務專長者、講師或學院區域之分會優秀會員具相關業務專長者中
遴選,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任用之;另得置組長、組員、辦事員若干人,由院長遴選任用之。任期均為 2年,任滿得連任。
第 八 條 本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及指導單位,議決各項校務運作、制訂校務規範及監督事宜。
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等各1人,及本會理事會代表四人、監事會代表一人、秘書處代表三人、教務長、學務長、研發長、總務長、學院院長或會長代表三人組成。
校務會議每學期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由校長擔任會議主席;校長因故無法召開時,得指定副校長召開之,無法指定時,由本會理事會推派一人召集及擔任會議主席。
第 九 條 校務會議職權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 十 條 教務處:
掌管教學系統,下設教學研究會、教學評鑑會、紳大班經營管理委員會、講師聯誼會,各置主任委員1人。另設教學、註冊、出版、文獻等4組,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教務長提請校長任用。
教學研究會:辦理校務發展規畫、募款、校友聯繫、公共關係及建教合作等有關事宜。
教學評鑑會:辦理教學效益及課程規劃分析、教育與訓練成效評估等事宜。
紳大班經營管理委員會:辦理紳大班課程設計、講師鐘點費規劃、註冊、招生簡章製發等相關事宜。紳大班講師鐘點費由,由邀請之分會自行與協會講師協商,以不超過外聘講師4,000元(含車馬費)為原則。
講師聯誼會:辦理講師培訓、評鑑、進修、招考聘用等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學務處:
負責規劃推動通識教育、教育學程及共同科目、統籌學員意見、課程設計、招生及會員招募等相關事宜,下設課務組、學員事務組、生活輔導組、衛生保健組等4組,置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 學務長提請校長任用。
第十二條 研發處辦理校務發展規畫、募款、校友聯繫、公共關係、圖書刊物出版、教學文獻等及建教合作等有關事宜,下設校務發展研究會、紳大班經營管理委員會,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研發長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後任用之。組長、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研發長提請校長核定後任用之。
第十三條 總務處
負責財務綜理、督導與管理,資訊作業之開發、規劃及管理,出納作業規範法令之研訂與修訂及庶務、等相關事宜。下設財務、出納、總務等3組,各置組長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總務長提請校長核定後任用之。
第十四條 秘書室
負責校務行政事務,並協調各單位間之事務,下設行政、文書、企劃、資訊、活動及人事管理等6組,各置組長1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主任提請校長核定後任用之。
第十五條 本大學無修業年限,凡本會會員或設籍中華民國認同本會宗旨之國民,無經判處罪刑確定、經宣告為禁治產或破產者均可參與研習。
第十六條 本大學修業證書,由中華民國紳士協會或協辦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專業訓練機構核發。
第十七條 研習時數並得登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認證。
第十八條 經費預算,以校長、副校長、總務長、相關一級單位主管及本會理事會代表、監事會代表、秘書長、財務主委等組織審議小組,審議之。
第十九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須送請理事會審議認可,再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1、101年12月9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2、103年12月14日第1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3、107年12月16日第1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